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题(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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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2、 二、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3、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
4、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四、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
7、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8、 (二)“两免三减半”。
9、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三)人才安居。
11、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12、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5、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16、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7、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9、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20、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21、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22、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23、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24、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25、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
26、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27、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
28、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29、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备案资料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0、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1、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2、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3、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6、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8、 汇算清缴时要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39、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资料准备好,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好了! 多项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财税〔2016〕49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
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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