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机构名词解释(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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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非盈利机构一般有慈善团体、文化交流促进团体等. 属于社会团体范畴,应到民政部门或当地社会团体局办理登记。
3、 (一)登记对象: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二)登记内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5、(三) 登记程序及时限:发起人(5人以上)、发起单位(3个以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县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县民政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县民政局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3、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县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4、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发证(填写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章程核准表);5、县民政局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证书。
6、(四)登记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五)需提交的材料: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5、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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