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租房官网(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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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
2、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3、(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4、(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5、扩展资料:出现以下情况将会收回房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6、参考资料:天津市公共租赁房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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