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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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
2、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
3、 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小。
4、在处理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无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尚有部分规定,废止后,对职工亦有部分影响。
5、 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
6、 员工在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并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
7、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因此,随着该条例废止,企业应当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
9、 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
10、但部分企业一直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管理员工,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内部奖惩办法。
11、该条例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
12、 该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
13、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
14、 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
15、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16、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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