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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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案件执行情况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法院询问执行进度。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3、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4、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5、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8、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9、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0、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11、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六条 执行公开平台。
13、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
14、第八十七条 执行信息公开的平台及公开方式。
15、北京市法院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
1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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