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发布日期:2023-10-04 1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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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
2、第七条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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